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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网络货运平台托运人信用评价体系》等2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2-04-13 09:02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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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网络货运平台托运人信用评价体系》等2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112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就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出部署。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以下简称平台分会)统计,在网络货运业态中,55%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受上游账期的影响普遍存在融资需求用于下游运费垫付。但受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对此,依据网络货运业务特点,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是帮助企业获得贷款的手段之一。此外,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但实际应用效果较差,未来相关部门将着重监督落实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及共享情况。

近年来,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供应链金融逐渐成为了破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抓手之一。网络货运是平台经济在物流行业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探索供应链金融落地实施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虽然网络货运经营者是资金需求方,但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讲,除网络货运经营者自身信用情况外,他们也关注供应链核心企业(即网络货运平台托运方)的信用情况和交易真实性。目前,平台分会已牵头起草了团体标准《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数据验证》(T/CFLP 0033-2021),用于为金融机构验证网络货运业务真实性提供参考,尚未建立符合网络货运业态的托运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同时推动解决供应链金融领域网络货运经营者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平台分会拟牵头起草团体标准《网络货运平台托运人信用评价体系》和《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货运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信息平台分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