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调整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调整了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相关处罚条款内容。二是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流程、变更和终止经营等要求,以及备案信息公示等相关要求。三是明确驾培机构按照备案事项开展培训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四是将其他涉及许可的相关表述统一调整为备案管理。 一是落实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二是落实驾培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和学员评价制度,明确驾培机构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要求。三是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细化了教练员相关行为要求。四是针对残疾人驾驶培训面临的实际问题,优化调整残疾人驾驶操作教练员要求,便利驾培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 一是根据《关于废止<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 28 号)的要求,删除了外商投资驾驶培训行业的管理规定。二是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附则中调整完善了相关表述。 一是按照备案条款要求,增加了附件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表,明确备案需要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 并从解决行业反映突出问题的角度出发,结合各类车型培训考试项目的实际需求,在附件 1 中将培训车型分为五类。二是根据本次修订的相关条款要求,对《培训记录》和《学员登记表》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在附件 4《结业证书》中增加了学员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内容。